(1)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2)如果購油單位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預售單位可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按照原先的管理方式,司機各自去加油,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營改增”后,可根據上述規定改變管理方式,使用加油卡在加油站加油后,取得增值稅用發票。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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