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營改增”前,可以為建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供應商,“營改增”后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票據對供應商來講稅率不變,若無其他影響價格因素,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漲價理由是無根據的。
“營改增”后簽訂的采購合同,在涉稅條款方面可以在如下四點做出明確,以規避購銷雙方對合同的誤解,保證采購方的經濟利益:
(1)若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合同中應明確“乙方向甲方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稅款由乙方承擔,不提供符合要求的發票不予結算”。
(2)若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洽談中應考慮供應商是否能夠提供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情況在合同中應明確“乙方向甲方全額開具由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稅款由乙方承擔,不提供符合要求的發票不予結算”或者“乙方向甲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且稅款由乙方承擔,不提供符合要求的發票不予結算”。
(3)以“落地價”簽訂的物資采購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貨物采購單價是乙方負責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的價格,乙方須就所售貨物全額開具貨物銷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合同生效后,因供應商自身納稅人身份、納稅方式帶來的材料、設備增值稅稅率的變化,導致對企業的損失應由供應商承擔。例如在進行商品砼采購時,要對其供應商目前是否享受稅收優惠進行考察。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 郵編:100070 電話:010-68520349 傳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