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上述規定,總公司C沒有銷售貨物,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而銷售方B公司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發票行為,都將會受到處罰。
對A公司來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如果C公司以B公司的名義開具專用發票,A公司與B公司的交易是真實的,但稅務機關會以A公司應該知道B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來證明A公司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從而定性為逃避繳納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即使不這樣定性,對A公司取得的專用發票也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A公司直接與C公司簽訂原材料購銷合同,并在供貨后與C公司辦理貨物驗收、貨款結算等手續,當然B公司仍可在其中提供相關服務,但這是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經營活動。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 郵編:100070 電話:010-68520349 傳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