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很多主管稅務機關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甲供材普通發票不予認可,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去代開建安發票,否則不準扣除,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地方稅局為方便征管,而采取的一種簡便的方式,但實際上與稅法精神存在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所以有收款才須開具發票,但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在甲供材方面并沒有支付貨幣行為,不符合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開具發票的情形,因此施工單位只須開具建筑勞務部分的建筑發票,甲供材料無須開具建筑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核建筑安裝工程費時應當重點關注: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購建筑材料時,自購建材費用是否重復計算扣除項目。也從側面說明甲供材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是可以扣除的,只不過不讓重復扣除。
《海南省地稅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104號)規定,對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勞務金額(不含材料價款)開具發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施工費用的扣除憑證以建安發票為準,材料和設備費用的扣除憑證以銷售發票為準。
甲供材料就是指由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提供建筑勞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 (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那么如果甲供材料符合《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須繳納營業稅。但稅法并未規定建設方為納稅義務人和代扣代交義務人。
實際工作中為了營業稅的稅源管理,主管稅務機關不分情況地要求甲供材取得建安票,實際上不符合稅法精神,而且一件經濟事項開具兩次發票,也不符合常理。雖然稅法上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但在實際工作中,主管稅務機關便于管理,要求建設方交納,另外從造價的相關規定來說,此項稅金應報告在造價內,所以建議將此項稅金包含在合同價款內,在與施工方結算時進行扣除,讓其單獨交給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并且將完稅復印件憑證交付給開發公司,以便于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 郵編:100070 電話:010-68520349 傳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