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名字有22個字,部分商戶(如中石油)機打票只能開20個字,最后二個字無法打印,這種發票能否使用?如不能使用,這種情況如何處理?:(發布日期:2013-03-15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通用機打發票各票種“付款單位名稱”能夠打印完整的字數如下:……30011通用:“付款單位名稱”能打印50個漢字;30022通用:“付款單位名稱”能打印50個漢字;30031通用:“付款單位名稱”能打印18個漢字;30042通用:“付款單位名稱”能打印18個漢字;……
四、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284號)規定:“
五、關于普通發票“付款方全稱”填開問題。總局文件規定:“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各地反映在實際執行中有一定困難,尤其對“付款方全稱”字數較多的納稅人,受發票“客戶名稱”欄預留空間小、機打字數受限制、人為習慣等因素影響,不易落實到位。為了便于執行,凡納稅人名稱較長、字數在15字以上的單位,經納稅人提出規范性簡稱名稱的申請、省轄市國稅局備案并公布,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可按規范名稱簡稱填寫。”請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據您描述的情況,如開票方領購的通用機打發票“付款方名稱”欄字數限制不能滿足需要,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確認是否可以申請調整票種或者按照上述文件規定提出規范性簡稱名稱的申請省轄市國稅局備案并公布,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可按規范名稱簡稱填寫。具體事宜建議聯系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辦理。同時,涉及的技術問題請您撥打航天金穗公司熱4008110006咨詢解決。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再次提問!
2:開具發票時,納稅人名稱只能打17個中文字,但本公司全稱有19個中文字。如何正確開具發票?名稱不完整的發票是否能抵扣?(發布日期:2014-07-08 發布機關: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答:廣州國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回復:您好!出現您所述情形,建議您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判斷。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3:你好!我公司由于公司名稱太長(25個),收到的費用發票名稱顯示不全,最后分公司這幾個字顯示不全,能入賬,稅前抵扣么?(發布日期:2015-05-27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284號)規定:“
五、關于普通發票‘付款方全稱’填開問題。總局文件規定:“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各地反映在實際執行中有一定困難,尤其對“付款方全稱”字數較多的納稅人,受發票“客戶名稱”欄預留空間小、機打字數受限制、人為習慣等因素影響,不易落實到位。為了便于執行,凡納稅人名稱較長、字數在15字以上的單位,經納稅人提出規范性簡稱名稱的申請、省轄市國稅局備案并公布,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可按規范名稱簡稱填寫。”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請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根據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況,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納稅人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凡納稅人名稱較長、字數在 15字以上的單位,經納稅人提出規范性簡稱名稱的申請、省轄市國稅局備案并公布,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可按規范名稱簡稱填寫。具體事宜建議您聯系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確認。賬務問題,請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相關規定處理。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再次提問!
4:公司全稱太長,在開票時可以開寫簡稱嗎?需要如何辦理?(發布日期2013-01-23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 等。......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上述文件規定請參照。開具發票時,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如實填寫發票上各項目信息,具體涉稅事宜可聯系您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您再次提問。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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