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建筑業因營業稅交納時點與財務會計處理存在暫時性時間差異,部分建筑企業“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及“其他應付款-遞延營業稅金及附加”仍有余額,這部分的余額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 (1)“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是施工單位與業主單位開票結算金額為依據計算的應交營業稅,這部分應交營業稅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上交結清。 (2)“其他應付款-遞延營業稅金及附加”是依據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的收入金額與業主尚未計價結算差額部分為計稅依據而預提的營業稅。此部分稅金余額需及時進行處理: ①“營改增”實施時點前,應按照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規定,摸底應記未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的金額,從“其他應付款-遞延稅金及附加”科目轉出至“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并及時繳納相關的稅收。 ②“營改增”實施時點前,已按稅法規定,結清應交營業稅,但“其他應付款-遞延稅金及附加”科目仍有余額的,需進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此種處理,可能導致企業所得稅查補風險,影響企業的資金流。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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