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擬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應繳納哪些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因此,股東為個人,且為居民納稅人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股東征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第20號)的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股東為外籍個人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股東為居民企業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符合規定的免繳企業所得稅。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股東為非居民企業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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