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注銷涉及兩個環節的個人所得稅,一是注銷年度生產經營期間的個人所得稅;二是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一是注銷年度生產經營期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以年度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對于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應當如何確定個人所得稅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的規定,合伙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5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其中:當年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額=月減除費用(3500元/月)×當年實際經營月份數,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所列計算公式表明:不需要將不足一年的所得換算為全年的所得來確定稅率進行計算。
二是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財稅[2000]91號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清算所得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清算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清算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目仍然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伙企業清算所得應當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這是因為在計算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時,不論當期實現的利潤是否進行分配,均包括企業已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所以,在計算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剔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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