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第6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第二條規定: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注銷時,應按上述規定辦理相關的清算清繳手續。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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