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換后的房屋與原房屋價值相等,可免征契稅,如果交換后的房屋比原房屋價值高,則按差額繳納契稅。
具體依據是:
1.《契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的契稅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2.《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對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的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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