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在“營改增”以前,按照營業稅條例的規定,裝卸搬運收入納入交通運輸業稅目依據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按照增值稅條例規定,支付的運費依據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裝卸費不可以計算抵稅。
也就是說,對于交通運輸企業來講,在“營改增”以前,運輸和裝卸的稅負沒有區別。而對于支付運輸費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講,區別就大了。支付100 元運費,可以抵扣7元的進項稅額;如果這100元里面包括了20元的裝卸費,就只能抵扣5.6元的進項稅額,少抵扣進項稅額1.4元。
因此,在實務操作中,運輸費用支付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簽訂運輸合同并附帶裝卸搬運業務時,可能會要求運輸企業合并計價、合并開具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而運輸企業合并計價、合并開票,在沒有“營改增”以前也不會增加稅負。這筆運輸兼裝卸的業務,很快達成默契和合作是必然的。
筆者認為,“營改增”以后運輸行業的稅負普遍上升,跟裝卸費的稅務處理有很大關系。“營改增”政策規定,交通運輸業的稅率為11%,裝卸搬運納入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物流輔助服務稅目,其稅率為6%。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 106號)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裝卸搬運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同樣還是以100元的運輸合同為例:
如果合并計價:100元運費計算銷項稅額=100÷1.11×11%=9.91(元)。
如果分別計價:80元運費計算銷項稅額=80÷1.11×11%=7.93(元);
20元裝卸費計算增值稅=20÷1.03×3%=0.58(元),合計8.51元,比合并計價節省增值稅1.4元,相應地減少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4×(7%+5%)=0.17(元)。
因此,“營改增”以后,一筆10000元(運費8000元,裝卸費2000元)的運輸業務合同,如果分別計價、分別開票,作為運輸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減少納稅1400元;如果合并計價、合并開票,作為運輸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增加納稅1400元。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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