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一、A公司用自有閑置資金500萬暫借給B公司,時間2個月,B公司到期按協議(不用利息)還給A公司500萬,B公司實際也沒有支付利息給A公司。請問,這種情況A公司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等?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
二、 A公司用銀行借款500萬暫借給B公司,時間2個月,B公司到期按協議(不用利息)還給A公司500萬,B公司實際也沒有支付利息給A公司。請問,這種情況A公司是否應調整相應的財務費用?如企業沒有調整的,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責令企業調增應稅所得額?
回復意見:
1、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關于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業,因此稅務部門有權力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并就其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A公司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肖捷局長的答復
[網友 fuqianghao]關聯企業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業稅目交營業稅的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十條規定的“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關聯企業無息貸款實際上并沒有收取利息貨幣,所以我認為不應該按金融保險業繳納應計未計利息的營業稅,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肖捷]
正如主持人剛才所講的,這位網友研究得確實很細致。按照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納稅的義務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貸款方未收取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形式的利息,則貸款方的此項貸款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也就是說不征收營業稅。如果沒有收取利息貨幣,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那也要征收營業稅。我的回答是否能夠讓您滿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9條規定: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關聯企業之間沒有收取利息的借款費用,不屬于債權性投資,企業所得稅不需要納稅調整。
點評:關聯企業之間無償拆借資金,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借出企業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借入企業憑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實際稅負相同主要指關聯方之間適用稅率相同,而且沒有一方享受減免稅、發生虧損彌補等情形。說明稅收負擔相同。)
凡能證明雙方適用稅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稅優惠,資金占用費收取符合合理的商業目的。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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