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分立成兩家股權比例相同的企業,其中分立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分立,請問土地增值稅是否需要計算繳納?(分立過程由于股比前后沒有變化,因此沒有對價支付情況)無論是否需要繳納,有無相應的文件支持?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分立過程中,對房產、土地的分割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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