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后形成的企業所得稅虧損,能否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經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因此,公司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后形成的企業所得稅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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