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合理配置與停車設施相關的各類資源,鼓勵社會資本、社會力量等積極參與,逐步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這是兩部共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土資源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文件要求的具體舉措。
為配置好政策資源,《通知》強調要強化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調控。城市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中有關要求應及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作為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嚴格執行。
為配置好土地資源、解決停車場建設用地難以落實的問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通知》從分層建設、規范供地、盤活存量用地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可利用地下空間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同時,明確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明確要規范編制停車場供地計劃,要求停車場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安排用于停車場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明確鼓勵增建公共停車場,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車場建設。
為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解決停車場建設資本難的問題,《通知》也從多個方面給出了具體政策。首先是鼓勵停車產業化,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其次是鼓勵超配建停車場,新建建筑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以及隨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可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并對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超配部分可不計收土地價款。最后,《通知》明確簡化停車場建設規劃審批,明確停車場權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車場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為避免《通知》執行、落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刀切”等問題,《通知》特別強調要因地制宜,其中很多具體細化政策,都明確要求城市政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在給予停車場建設相關政策支持的同時,《通知》也強調要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管,對停車場土地供后管理、建成后的管理、經營管理、加強行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和城市中存在的許多其他問題一樣,城市停車場。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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