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完整的施工合同數百頁甚至數千頁,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招標答疑、中標通知書、投標函、技術標準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等十多份合同文件。因為同一內容的反復約定,這些文件往往相互矛盾。加之合同文件大都由工程造價及技術人員撰寫,表述上往往不到位,同一文件內內容的矛盾、歧義比比皆是。與施工合同相關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清單規范、技術規范、示范文本數量也極多,這些文件規定往往和施工合同約定不一致,有時施工合同還會引用這些文件規定。承包人如何理解并利用這些合同歧義,進而指導投標報價、調價、結算呢?
合同文件間的歧義——按照解釋順序在前及時間在后的文件投標報價
【索賠困惑】組成合同的十多份合同文件相互矛盾,對于計價、計量、調價、結算等造成極大的困擾,這十多份相互矛盾的合同文件到底該如何解釋和理解呢?
【索賠依據】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1.5款規定:“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某年2月,發包人長岸置業與承包人中宜建筑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暫按3142萬,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關于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則載明工程的合同結算總價均按上海市定額以及有關取費文件執行,工程結算總價下浮4%,材料單價按上海定額站發布的市場指導價平均價下浮2%,經發包人核準后計算。3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該約定:工程價款暫定4150萬元,合同總價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工程結算總價按上海市定額下浮4%結算。簽約后,承包人陸續到了施工圖紙并據此開始施工。工程竣工后,竣工結算中,雙方因究竟按固定價格結算還是按定額結算發生爭議,承包人訴至法院。(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52)
【典型觀點】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應該按照簽約時有效的定額文件結算,之后頒發的定額文件不作為結算依據。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按可調價即完全按定額結算工程款。
【法律分析】我認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首先,合同約定計價方式為固定價格合同,即第一種意見的理解。補充協議約定的計價方式是可調價格合同,按定額下浮;既然價格可調,如何調整呢?沒有約定。只能按交易習慣即定額及取費文件調整。因此,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就是完全按照定額及取費文件計價。其次,合同文件之間的不一致,首先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文件解釋先后順序解釋,因該合同未加約定,只能按照時間在后的文件即補充協議進行解釋。此外,無論合同還是補充協議,對于計價方式約定都不太清晰,按定額及取費文件也符合交易習慣。可見,將上述合同計價方式理解為完全按定額及取費文件結算比較合適。判例中,上海二中院判決也采納了該觀點。
【索賠支招】首先,承包人在拿到招標文件及合同后,應該仔細對比分析各合同文件,找出相互矛盾之處,并按照合同約定解釋順序在前合同文件投標報價;其次,優先解釋順序在前的合同文件對己不利時,可考慮要求發包人對此澄清,并將澄清紀要優先解釋,反之則無需要求澄清;最后,在已有優先解釋的合同文件對己方不利時,盡量促成簽訂對己有利的補充協議或類似文件,以替代合同文件不利約定。
合同文件內的歧義——在商務標中按最低標準報價并在技術標中說明
【索賠困惑】在組成合同的一份合同文件內,同一個句子內,或者不同句子之間,常常會發生歧義,如何理解和處理這些歧義呢?
【索賠依據】《合同法》第125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2)項,“固定總價包干范圍約定不明,如發包人不能證明該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圍內的,應計入合同價款”。如何理解,請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承包人宿江建工與發包人山色公司簽訂《土方工程合同》,約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總價包干。議標文件特別說明,一切未填寫報價于此細目表內之項目,均被視作包括在其他項目內。《投標人須知》明確現場拆除包括回填舊河道和魚塘等。合同圖紙也未顯示魚塘清淤。《詢標答卷》只表明河道清淤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款之中,并未提魚塘清淤費用。工程量清單未載明魚塘清淤。投標施工方案寫明:本工程現場內有小水塘、河塘、魚塘、三涇塘、部分南菘塘均需要填筑,……這些部位均牽扯到河塘底的清理淤泥工作。結算時,雙方就清淤工作是否屬于合同包干范圍的全部工作發生爭議,多次協商未果后,承包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典型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圖紙和工程量清單,魚塘清淤不在包干工作范圍之內,應該追加該價款。第二種意見認為:魚塘清淤在包干工作范圍之內,不可以追加該價款。
【法律分析】我認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如果合同包干工作范圍是否包括魚塘清淤不明確,則應按照深圳中院上述意見所確立了按照對合同編寫者不利的理解進行解釋的原則,即魚塘清淤不在包干工作范圍。合同包干工作范圍是否包括魚塘清淤不明確嗎?投標施工方案通常不是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清單項目通常不作為認定承包范圍的依據,但在解釋合同歧義時,仍可以作為探求承發雙方簽訂合同時真實意思表示的依據。投標施工方案明確魚塘清淤“為完成工程所必須的根據合同文件可以合理預見的工作”。因此,應該理解魚塘清淤是在包干工作范圍的。判例中,仲裁委也認同該意見。
【索賠支招】首先,要結合該合同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整體理解合同文件內的歧義,看能否做出明確的解釋。其次,承包人應充分利用投標報價文件和施工方案。在報價文件中按照最低標準和最低要求報價,在施工方案中務必說明擬按這種最低標準及最低要求施工。最后,在施工過程,當發包人要求按高要求和標準施工時,保留發包人要求的書面文件并要求按工程變更調增合同價款。
合同與規定的歧義——引用規定并按引用規定追加價款
【索賠困惑】合同約定與當地造價文件規定不一致時,以誰作為結算依據?當地文件往往對我們有利,合同中是否可以引用?當合同引用的文件被廢除后,還應否按照該引用文件結算?
【索賠依據】最高院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發包人宏達置業與承包人光明建工簽訂某商業中心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定向議標、中標價包死、一次包定”;計價按建委某年1號文執行。該1號文規定就該類工程規定了較高的定額取費標準。該1號文在簽約前已被政府廢止。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結算資料,但發包人應該不應該按照該1號文結算,雙方最終未能就結算問題達成一致。承包人多次與發包人協商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86)
【典型觀點】第一意見認為:應按實結算。因為作為合同結算依據的地方文件被廢止后,施工合同的相應結算條款約定應認定無效。此外地方政府推行的文件可能會干涉當事人的簽約自由,導致當事人不是在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約定以地方文件作為結算依據。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按照該1號文結算。
【法律分析】我認定第二種意見,理由是:首先,一旦合同約定適用該1號文件,則該1號文就成了合同的約定。因為雙方在招投標及簽訂合同時,經過利益與風險的平衡后選擇以該地方文件作為結算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文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和標準時,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其次,該建委1號文有效、無效還是被撤銷,不影響合同約定的效力。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普遍適用效力,只要文件內容不違法,并非特別針對系爭工程制定的文件,“承發包雙方將此份文件部分內容作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標準,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因該文件被撤銷、失效,而否定當事人已將此文件轉化為合同約定內容的合法性”,不能因此認定將該文件作為合同結算依據的合同條款無效。判例中,法院判決也支持這一觀點。
【索賠支招】首先,要盡早了解相關部門規章、造價文件及其中有利的條款。其次,在簽約時,促使合同引用這些文件,比如“適用財政部269號文”、“沒有約定的,按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執行”。最后,在調價及結算中,要堅持按照這些合同引用文件執行,這些文件被廢止與否不影響合同的引用及其效力。
合同歧義分析是承包人商務管理工作的起點,是商務策劃的前提。承包人只有仔細閱讀并理解了招標文件及合同,找出了其中合同文件相互矛盾、合同文件內矛盾、合同文件與相關規定的矛盾,才可以識別并評估合同風險,進而針對性采取投標報價措施,為低中標、勤調價、高結算埋下伏筆。
(作者: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 汪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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