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酬金合同是指發包人按實報銷成本并按約定支付報酬,承包人按約定時間完成工作的一類合同。酬金可以為成本的百分比、固定金額、目標價格獎勵等。成本酬金合同最主要特點是承包人不承擔工程價格及數量風險,承包人按實向業主報銷成本。在國內,成本酬金合同最典型的表現形式為按定額下浮結算合同。盡管清單計價推行很長時間了,但定額下浮模式仍將長期存在。按定額下浮結算指按合同價為暫定價,竣工結算價時按當地定額總價乘以(1減下浮率之差)得出,或者按定額直接費乘以1加競爭費率之和所得。其中成本指定額中的直接費、規費和稅金,這部分在施工過程實報實銷,當然這并非實際成本而是一種社會平均成本;酬金即承包人實際得到的取費。在實務中,按定額下浮結算合同主要爭議有材料選擇、下浮范圍、甲供料扣款等。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呢?
定額結算——承包人是否有義務選擇高質低價材料
【索賠困惑】在成本酬金合同未要求材料認質認價,且圖紙未指定材料具體型號和品牌的情況下,承包人是否有義務降低工程造價、選擇高質低價材料呢?
【索賠依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版)》通用合同條款第5.1.1條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9月,承包人同林建筑與發包人升衡房產簽訂某綜合樓施工合同,約定:承包總價以決算為準,包工包料,執行99定額,按配套文件取費,材差按規定以當期信息價為準。次年1月,承包人項目部編制了采用商品砼的施工方案,并經監理同意。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外購商品砼澆注大廈主體,監理出具了商品砼合格報告。工程審計中,監理出具意見:“砼攪拌現場無堆材料場地,施工中用砼全部為商品砼。”竣工后,雙方就混凝土采用現場攪拌價還是商品砼購買價等問題產生了爭議,兩者差價111萬元,承包人提起訴訟。(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58)
【典型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承包人只應對所選擇材料的質量負責,而沒有義務選擇相對便宜的材料。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對材料選擇沒有強制性規定和可以滿足質量的情況下,承包人應從節約原則出發,選擇較便宜的材料。
【法律分析】我認同第一種觀點,理由是:按定額結算合同本質特征就是成本實報實銷,承包人選擇的施工材料只要不違反設計和有關標準,能滿足工程的需要,保證工程的安全和質量,就可以使用,其沒有義務節約成本。合同未約定認質認價程序,承包人報送擬使用商品砼的施工方案后,監理批準同意,發包人也未提出異議,按商品砼的價格計價符合約定。另外,承包人受施工場地限制,為了施工需要,可以合理選擇商品砼。而且商品砼比現場攪拌砼質量穩定,更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判例中,最高院也認同該意見,判決發包人按商品砼價格支付價款。
【索賠支招】在不明顯違背合同約定認質認價程序前提下,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需要合理選用利潤空間大的材料、施工工藝、機械設備、周轉材料、臨時設施,并可以以保證質量為由要求發包人接受,為下浮后的高結算預留空間。
定額下浮——酬金競爭是否影響成本實報實銷
【索賠困惑】定額下浮本質是通過下浮定額管理費、利潤等取費來確定酬金,那承包人通過定額下浮進行酬金競爭是否影響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實報實銷?
【索賠依據】《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5月,發包人無依公司與承包人江澤九建簽訂按定額下浮結算合同,承包人商務報價書中“降價優惠費用名稱”欄中注明:“直接費中的部分機械費、綜合費中的全部利潤、綜合費中的部分管理費”。施工過程中,對發包人供應或指定的建材,發包人在給承包人簽發的建設聯系單上多有“以上材料取費不讓利”的字樣出現。結算過程中,雙方對“以上材料取費不讓利”產生爭議,承包人認為指定材料不讓利且取費不讓利,發包人認為材料讓利、取費不讓利。二者相差220萬元,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59)
【典型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指定材料取費不下浮,但材料價格應下浮。第二種觀點認為:指定材料取費不下浮,材料價格也不下浮。
【法律分析】我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取費指按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管理費、利潤等。定額總價下浮本質是通過下浮定額管理費、利潤等來確定酬金。現雙方簽證同意材料取費不下浮,連取費都不下浮了,包括材料價格等在內的成本更無需下浮了。材料價格等成本實報實銷,不存在下浮問題。根據合同約定,材料價格也不在下浮優惠的范
圍內。承包人在發包人指定材料價格上本無利可圖,取費不下浮合情合理,指定成本就更不應下浮了。否則,就意味著承包人獲得的指定材料價款大幅度低于成本價,承包人只能偷工減料才能完成工程,不符合公平原則和行業慣例。判例中,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索賠支招】其一,在投下浮標時,清楚說明哪些項目下浮,哪些項目不下浮,或者用成本加上優惠后的取費進行報價。其二,在進行指定材料或認質認價材料簽證時,簽明取費不下浮,材料價格也不下浮。其三,在結算時,承包人應該堅決指定材料價格不下浮、取費不下浮。
甲供料——承包人是否有義務控制數量
【索賠困惑】在按定額下浮結算合同中,甲供料一般按預算價計入工程造價,并按預算價扣除,但供貨數量超過定額數量部分材料如何結算處理?
【索賠依據】《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何理解,可看以下案件:
【典型判例】發包人吉浩公司與承包人中和建筑簽訂施工合同約定:主體工程正負零以上,四大主材由發包人按定額預算價供應,所供應四大主材的價款(按預算價格乘以供應數量)從應付進度款中扣除。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向承包人供應木材232.521立方米。工程完工后,發包人發現其供應的木材數量超出系爭工程定額用量129.941立方米,承包人一直未予退還剩余部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還其超供的木材,而承包人以浪費、損壞為由不能退還。發包人則要求其按實際購買價返還,雙方多次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發包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選自索倍網判例5A0199)
【典型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沒有約定承包人應節約使用、妥善保管甲供料,故其對已使用的和已損壞的甲供料不承擔返還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使合同沒有約定,承包人也應按誠信原則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甲供料。對已浪費的和已損壞的甲供料,承包人應酌情依據合同約定的預算價補償發包人。
【法律分析】我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對于超供甲供料,承包人并未收取保管費用,其與發包人形成無償保管關系。依據《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在承包人能證明自己對甲供料損壞及遺失沒有重大過失的此情況下,其應承擔的是適當的而非足額的補償義務。參照合同有關甲供料按預算價計入造價按預算價扣回的約定,對于超供不能返還的甲供料,宜由承包人按預算價補償發包人。判例中,最高院也認同該意見,判決承包人按預算價補償發包人。
【索賠支招】其一,在按定額結算中,承包人有義務控制材料消耗數量,超過定額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擔,低于定額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享有,對于不能返還的超供甲供料,承包人宜按預算價補償給發包人。其二,承包人應該計算定額含量、核對已領甲供料數量,確定超供甲供料數量。查明超供甲供料去向,如有損壞的,查明原因;調取可證明承包人在保管中無重大過失的相關甲供料保管資料。其三,領取甲供料后,承包人應節約使用、妥善保管,避免出現超供甲供料缺失。如保管費用過高,應及時通知發包人領回超供甲供料,或要求發包人支付保管費。
綜上所說,定額組價的規定性決定承包人可以恰當選擇定額項目以爭取最大利益,而沒有動力降低工程造價。定額下浮的是利潤、管理費等取費,不影響經濟損失及其索賠簽證的計算,一般不影響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實報實銷,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剛性決定其無法下浮。承包人有適當控制甲供料消耗數量的義務。除了合同另有約定之外,承包人領用的甲供料超過定額用量的,超過部分由承包人返還,不能返還的可按預算價補償。反之,承包人領用的甲供料低于定額用量的,低于部分也理應繼續由發包人提供,未能提供的理應按預算價補償。
(作者: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 汪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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