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和合同法調整的是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是否依據真實的交易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本身也應受到與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調整,而非依據合同法進行認定和處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增值稅是以在商品生產流通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流轉稅種,增值稅專用發票既是一般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商業憑證,又是記載該專用發票開具方應納稅額和受票方抵扣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具有雙重功能作用。
因此零星采購沒有合同,但取得了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
但要注意,增值稅發票并非書面合同,其本身并不能證明某種合同關系的存在與否。雖然在某些合同糾紛中,增值稅發票結合其他證據可能會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但并不能說明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買賣合同關系的依據。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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