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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模式下網絡平臺開具發票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發布日期:2016-05-17來源:納稅服務網編輯:劉夢怡

[摘要]

  O2O模式即Online To Offline(在線離線/線上到線下),是指將線下的商務機會與互聯網結合,讓互聯網成為線下交易的平臺。O2O模式充分利用了互聯網跨地域、無邊界、海量信息、海量用戶的優勢,把互聯網與地面店完美對接,實現互聯網落地。讓消費者在享受線上優惠價格的同時,又可享受線下貼身的服務。O2O模式的核心在于在線支付,即消費者將費用支付給互聯網平臺,由互聯網平臺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平臺”)按一定比率扣除平臺服務費后將剩余金額支付給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例如,甲向A網絡平臺在線支付費用1000元并接受了乙提供的服務,A按照收到款項金額20%的比例扣除平臺服務費200元后,將剩余部分800元交給乙。A網絡平臺在這項業務中承擔了業務中介的角色,其取得的平臺使用費屬于居間中介收入,但是目前的網絡平臺的發票開具實務操作與其經營業態并不相符,因此產生了不可忽視的稅務風險。

  風險之一:實務操作中,因為消費者將全部費用在網上支付給網絡平臺,因此消費者會要求網絡平臺就收取的費用全額開具發票,例如前例中的甲向A平臺支付費用,因此要求A向其開具價稅合計為1000元的發票,但這樣操作與實際交易不符:一是網絡平臺本身不是實際商品或服務的實際提供者,因此由網絡平臺向消費者全額開具發票存在發票流向與貨物或服務流向不一致的問題;二是目前網絡平臺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的交易品名通常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不一致,存在未如實開具發票的問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而網絡平臺向消費者全額開具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居間中介不符,有違法之嫌。

  風險之二:基于O2O平臺發生的交易中,負有開具發票義務的是商品或服務的真正提供方。而網絡平臺向消費者全額開具發票會導致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無需開具發票。在“以票控稅”的征管思路下,這將為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隱瞞營業收入,進而逃避納稅義務提供便利條件。仍承前例,如果A向甲開具發票,則實際提供服務的乙無需開票,就可能隱瞞申報此項收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風險之三: “營改增”全面推行后,網絡平臺向消費者開具何種發票都需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網絡平臺扣除平臺服務費后向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支付資金而不能從后者取得相關增值稅發票,則會出現相應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情況,造成網絡平臺稅負過重的問題。

  針對以上存在的涉稅風險,網絡平臺有必要改變目前向消費者全額開票的操作方式。鑒于電子發票尚未普及,而O2O平臺上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很多是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要求其直接向消費者開票并不現實,因此網絡平臺可以仿照集貿市場,采用代開發票的方式解決這一難題,即在消費者支付費用時,就費用全額代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代開發票;在扣除平臺服務費,向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支付剩余費用時,就平臺服務費向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開具發票,同時代扣代繳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例如,前例中的A網絡平臺可以代乙向甲據實開具1000元全額發票,在向乙支付剩余費用時再根據扣減的平臺服務費200元由A網絡平臺向乙開具發票。這樣可以確保防止發生違規開具發票的涉稅風險;且網絡平臺將只就平臺服務費這一增值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是企業,則由其自行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網絡平臺不再承擔代開發票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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