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定于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民用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人均資源占用指標,統籌考慮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需要,落實生態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要求。編制城市、鎮詳細規劃,應當在民用建筑總體布局、建筑朝向、綠地設置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筑等級目標等因素。
《辦法》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省會城市的保障房,機場、車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納入當地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規劃和建設。鼓勵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綠色建筑要求進行規劃和建設。
《辦法》要求,引導農民自建住宅和農村集中連片的民用建筑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鼓勵在農民自建住宅和農村集中連片的民用建筑建設過程中使用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筑的活動: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既有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宣傳普及;其他民用建筑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筑的活動。
《辦法》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承擔。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從事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服務的企業,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分享因能源消耗降低帶來的收益。
《辦法》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和綠色建筑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辦法》明確了保障獎勵政策和對法制責任做出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者,分別給予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提高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企業信譽為管理目標,整合管理要素,統籌兼顧、協調指揮,優化層級組織結構。加強投標策劃工作,做好第一次經營。加大圖紙深化力度,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加強二次營銷管理,注重細節,重視洽商、變更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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