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征稅范圍
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演進
我國從1979 年起引進增值稅并在部分城市實施,其間進行了三個階段的改革。一是1983 年增值稅改革,為過渡階段。征稅范圍僅限于機器機械、農用機具等,1984 年擴大到12 種產品,1986 年、1987 年、1988 年、1989 年又相繼“擴圍”。二是1994 年增值稅改革,為規范階段。征稅范圍擴大到一切生產、銷售貨物和從事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由于當時,我國建筑業商品化程度較低,交通運輸業憑證不健全,加之稅收征收水平較落后,現代化征管手段匱乏,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弱,財務制度不健全等,無法全面征收增值稅,增值稅未涉及各交易領域。三是2009 年增值稅改革,將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增值稅,但征稅范圍未擴大。
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
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2)營業稅征稅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銷售的不動產是營業稅確定的基本征稅范圍。具體內容如下:
①交通運輸業: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打撈比照水路運輸征稅;通用航空和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業務征稅。(已經營改增)
②建筑業:建筑、安裝、修繕、裝飾業務,以及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
③金融保險業: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其他金融業務和保險業。
④郵電通信業:傳遞函件及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已經營改增)
⑤文化體育業: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游覽場所;體育比賽及為體育比賽提供場地的業務。(部分營改增)
⑥娛樂業: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場、保齡球場、游藝。
⑦服務業: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部分營改增)
⑧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⑨銷售不動產: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