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最為重要的兩個流轉稅稅種,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覆蓋了除建筑業之外的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則課征營業稅。這一始于1994年的稅制安排,適應了當時的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能力,為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這種劃分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稅制的做法,日漸顯現出其內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對經濟運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經濟結構優化。
首先,從稅制完善的角度來看,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增值稅具有“中性”的優點,但是要允分發揮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稅的稅基要盡可能地廣,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務。現行稅制中對第二產業的建筑業和大部分的第三產業課征的是營業稅而非增值稅,增值稅征稅范圍較狹窄,導致經濟運行中增值稅的抵扣鏈條被打斷,增值稅的中性效應大打折扣。
其次,從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角度來看,將大部分第三產業排除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之外,對服務業的發展造成了極其不利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第一,由于營業稅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且無法抵扣,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重復征稅,進而扭曲企業的生產和投資決策。第二,由于企業外購服務所含營業稅無法得到抵扣,企業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務而非外購服務,導致服務生產內部化,不利于服務業的專業化分工和服務外包的發展。第三,出口適用零稅率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國服務業適用營業稅,在出口時無法進行退稅,導致服務含稅出口。與其他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服務出口由此易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
最后,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兩套稅制并行造成了稅收征管實踐的一些困境,特別是隨著多樣化經營和新的經濟形式不斷出現,稅收征管也面臨著新的難題。比如,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品和服務捆綁銷售的行為越來越多,形式越來越復雜,要準確劃分商品和服務各自的比例也越來越難,這給兩稅的劃分標準提出了挑戰。再如,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某些傳統商品已經服務化,商品和服務的區別越來越模糊,二者難以清晰界定,是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難題隨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