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而對代購貨物取得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在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中,還明確了代理進口貨物屬于代購貨物。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該條款規定了代購貨物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的三個要件,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視為營業稅應稅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該條規定主要是出自征管的考量,如果不滿足三個條件,很可能是以代購貨物的名義行銷售貨物之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三條規定: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征稅規定執行。但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