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禁區
理想的增值稅應是大范圍、普遍征收,以充分體現其“中性”特征。但是,由于某些行業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這些行業盡管在理論上存在著征收增值稅的可能性,但實際操作的難度很大。如住宿、餐飲業、旅游業、娛樂業等,這些行業直接面向消費者,與生產、流通關聯度不是很大,很難形成增值稅勾稽關系,如果將其納入征稅范圍,將可能發生高昂的征稅成本或嚴重的偷逃稅現象。美國人愛倫·泰特在《增值稅國際實踐和問題》中歸納了8 種難以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和勞務:建筑業、租賃和代理業、金融服務業、境外提供勞務、拍賣商和二手貨、手藝人、賭博和抽彩、賽馬。即使已實現全面征收增值稅的歐盟國家也存在免稅區域,如法國的大部分金融交易活動,德國的不動產、金融交易、運輸和交通業。因此,這些領域基本屬于增值稅的禁區,不應將其作為增值稅征稅范圍。
(2)增值稅擴圍后的中央地方財權劃分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稅、共享稅、地方稅是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三大基石。增值稅是共享稅,由國稅部門征收管理,營業稅基本屬于地方稅,由地稅部門征收管理。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增值稅擴大征稅范圍,意味著營業稅征稅范圍縮小,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僅是改革與完善增值稅稅收制度,還涉及中央和地方財權的調整以及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征收管理權限的變動。增值稅擴圍后,必須重新構建或調整現行的財政分配體制。